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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大全

张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甘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财政、国土、发改、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

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调查基础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文物保护、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可行。

征收补偿方案经充分论证修订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订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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