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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与查处的利害关系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由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对利用(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或释义,对其如何准确认定以及如何框定其利用范围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面临的实务难题。由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内涵或外延有不同理解,因而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利用申请被拒、利用范围受限或所谓的利害关系人越权利用的现象,使得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遭侵害或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被泄露,进而导致行政赔偿或刑事追责。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罗列出利害关系人的种类及其利用范围。但该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外利用的实际操作仍有未尽之处。为此,本文建议国家应对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概念定义或释义并框定其利用范围等,以充分发挥物权登记的公示作用,提高不动产登记资料合理利用效能,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着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概述

利害关系人作为一个专用法律术语,在国家现行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均有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都未明确规定各自所称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概念,让行政执法主体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与全面把握。本文认为就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而言,可作如下定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影响或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最大利用范围应视利害关系程度来框定。

二、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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