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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范文合集

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三条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发展总部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同一类型现有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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