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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鄂土资规【2009】

1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在一年内申请两个以上探矿权的,其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应累计计算。拟建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拟建规模为小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矿山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山采矿权除外。

(四)申请国家或者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以及申请矿产资源规划确定为限制勘查区内的探矿权,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申请《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见鄂土资〔2006〕109号)中第一类矿产及煤、地热、铁、锰、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金、银、磷、岩盐、卤水、硫铁矿、萤石、重晶石、石膏、高岭土、矿泉水、地下水,以及冶金辅助原料用、电石用、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探矿权,勘查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矿业权人因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六)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省级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重要矿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各级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置方案审批探矿权、采矿权

(七)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符合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有关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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