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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9】

9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以下称“省政府49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当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等自然文化保护区(以下称“自然文化保护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景区)不新设采矿权。

符合省政府49号文要求,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严格控制。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必须是按照就近、适量的原则,经过科学论证,合理配置;优势矿业企业应是经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对于多家矿业优势企业对同一重要矿区的资源均有配置要求的,将在优势企业之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照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的要求,可以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适量用于自主开发目的的非空白区矿业权。

涉及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资金,采取拼盘、续作等方式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多元投资探矿权,需经评估确权后方可处置。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矿业企业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业权,在处置矿业权时必须把增值部分上缴省财政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协议受让人或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科技人才实力和较高技术装备水平的从事矿业活动的企业,与矿业相关联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等;具有良好的企业诚信记录;具有与从事竞买或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探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大中型规模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小型规模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矿权竞买人或受让人必须具有或合作具有与从事竞买或受让的探矿权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关于探矿权有效期限及延续

探矿权有效期按照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在勘查有效期限内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并按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地质报告,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地质报告必须评审备案。

到期未提交地质报告的,不得申请提高勘查阶段延续,探矿权自行灭失。探矿权有效期延续后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年限从首次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本文下发之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不能按期完成勘查任务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有效期的最后一次同一勘查阶段延续。新设立的探矿权,不再进行同一勘查阶段延续。自然文化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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