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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第五条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区、街道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辖区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实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推行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1、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社区和辖区单位、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依托社区组织和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监督、检查社区和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3、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街道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4、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

5、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依法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并负责上报《生育证》申请,协调落实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辖区居民的奖励政策,协助上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单位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及时准确掌握、核实社区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按时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协助街道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5、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6、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为社区内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相关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7、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8、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和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9、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第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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