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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3-12-05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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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建议办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发电企业烟气脱硝、低氮燃烧、深度脱硫除尘、工商业锅炉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2年1月1日后停产改造,并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

2012年1月1日前已停产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第四条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方案技术评估、改造情况跟踪核查、监测验收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电厂发电机组,凡按规定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深度脱硫除尘设备治理且运行稳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脱硝改造,均可申请补贴

(二)燃气电厂完成低氮燃烧设备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55毫克/立方米;燃煤电厂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300毫克/立方米,安装深度脱硫除尘设备后二氧化硫排放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应低于20毫克/立方米;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装脱硝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250毫克/立方米

(三)脱硝、低氮燃烧、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的补贴金额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第六条对锅炉淘汰改造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完成锅炉改造且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贴。由高污染燃料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不予补贴。

(二)对采用集中供热、余热或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供热模式,淘汰原有锅炉的企业,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三)对原使用燃煤(含水煤浆)、木柴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5.5万元补贴

(四)对原使用柴油或重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每蒸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未完,全文共3171字,当前显示10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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