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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许可

探矿权勘查许可申请登记、延续、

变更、保留、注销规定

探矿权勘查许可申请登记的条件。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以15″×15″为小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非金属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油页岩、水气矿产200个基本区块

申请勘查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小于30平方公里,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区块小于15平方公里,其他勘查项目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输探矿权申请。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1/5万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四、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审核表;

五、标明数字比例尺的交通位置图;

六、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书、工程布置图及其它附图;

七、勘查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证明)、设计审查意见;

八、勘查合同(或委托书);

九、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报盘子系统格式)。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申请黑色、有色、贵金属、矿泉水、地热、地下水及水气矿产勘查项目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取得探矿权,申请煤炭、油页岩、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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