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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809:33点击:95文章来源:未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市政府《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12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市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市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

第六条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由各项目征收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按市政府第80号令划分的行政区域范围)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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