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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湖滨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广开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湖滨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项目落户湖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湖滨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2010年9月1日后,成功为湖滨区引进企业(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或机构,均可获得奖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的认定

通过各种渠道向湖滨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湖滨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湖滨区实现项目落户并产生税收,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引进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进团队。

第四条引进企业(项目)的认定

(1)引进的企业(项目)符合湖滨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要求,有利于优化湖滨区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强的工业和三产项目。

(2)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每亩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新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旅游和物流的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且经区三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奖励依据

凡引进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在会计年度内依法缴纳的税收记入区级财政金库的金额作为计算奖励该企业(项目)引进人的依据。

第六条奖励办法

(1)按会计年度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年度兑现一次)

(2)会计年度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台。


(未完,全文共2339字,当前显示7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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