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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泰发[2003]5号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

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

第二条市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1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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