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样例5]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水路运输行业管理
服务指南
(一)国内航运业务
承办部门:国内航运管理科
咨询电话:2113821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目
录
一、申请设立国内海运企业条件及材料„„„„„„„„„„„„„„„4
二、申请筹建航运企业应提交的材料„„„„„„„„„„„„„„„„6
三、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7
四、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提交的材料„„„„„„„8
五、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8
六、办理船舶营运证需提交的材料„„„„„„„„„„„„„„„„„9
3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一、申请设立国内海运企业条件及材料
1、从事国内海运的公司。外商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比例应高于51%;出资人的出资总额应当符合注册资金的要求。中外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其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龄必须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
5、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6、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4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7、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2)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5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3)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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