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
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8〕28号
【发布日期】
2008-08-1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加快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巩固和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用好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省14个市每市选择一个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达到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五)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同时,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六)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省政府给予奖励。地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50%必须用于中小企业,超过50%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要加大对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新增信贷规划,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多种形式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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