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立案要求的规定(试行)》[精选5篇]
北京市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立案要求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二条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及执行标的。
(四)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名称。
(五)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立案接待法官应对其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并向其宣读,由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第四条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
(一)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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