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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x农组„2010‟8号

关于印发《x城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

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x城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漯河市x城区农林局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x城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责任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干部,不予问责。

第五条问责事项的决定部门为局党委,承办单位为局纪委、局监察室、局办公室、局人事股、局计财股等有关股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

一、责罚适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七条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事项,不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和报批,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施政行为造成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在执行上级机关决策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贻误时机的;

(二)对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薯、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第九条

在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违规实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本部门向二级机构、内部股室及一线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任务的;

(四)本部门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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