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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新纪发[2001]9号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保证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及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不准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的各项规定和礼品登记上交制度。

1、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与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接受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接受该领导干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接受的,无论本人知道与否,一律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婚丧事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报告。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割礼、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4、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与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登记上交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新党办〔1995〕23号)以及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有关规定的办法》(新纪办〔1999〕7号)的规定执行。

5、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授意和暗示印制、发售、赠送代币购物卷,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卷

7、不准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礼品

第三条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利用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已经违反了从业规定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下发后违反规定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2、领导干部不准要求和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不准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支付学习、培训、旅游、探亲等费用

4、不准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等的违纪违法问题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调查处理

第四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多占住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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