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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粤办发〔2011〕30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7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下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广东省的国家部委属高校、省属(市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持优良作风,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教育与惩处有机结合起来,规范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以规范用权行为为核心,以廉政风险防范为重点,以权力公开运行为保障,逐步构建高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廉政风险排查机制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五条高校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票决,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领导班子正职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末位表态,在充分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之后发表意见;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涉及人事安排、物资采购、合同变更中不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当

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学校相关委员会和监督部门审核、学校领导签批的程序决定;

(六)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和廉政风险评估;

(七)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结果等应及时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或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二)以个别征求意见、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程序;

(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四)其他违反规定决策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经济工作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建(修缮)、物资采购公开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校办产业产权转让除按规定经批准实施协议转让外,一律在具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投资;

(二)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承发包、物资购销、经营性土地批租或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重大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或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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