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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行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说的平交道口是指因需新增与国省干线公路相交的县道、乡道、城区、民宅、企矿单位专用公路及路口、过街路段路口及国道中间隔离带开设的平交道口。

第三条。需开设平交道口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向本辖区路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审批后,按施工方案施工,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发生,对于违章私开道口的,辖区内路政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按规定处以罚金并限期恢复其原貌。

第四条。县道、城区及大型厂矿专用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双向应按照gb5768.2.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中要求设置警示桩、警示标志、标线、前方路口预告牌及减速震动带,过街路段及城乡结合部还应增加设置信号灯及人行道标线。

第五条:企业厂矿、民宅等开设的平交道口除应设置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警告设施外还应在路口两侧设置挡墙,具体为:省道的高度不低于5砖高度,国道的高度不低于7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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