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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江水利委员会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委实行绩效管理的范围为委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并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第三条委党组全面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工作质量和工作绩效相结合;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绩效目标制定

第五条委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依照本办法所列的要求、程序和考核内容制定。

第六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要求

(一)符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量、效率和效益;

(三)坚持上下结合,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七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和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计划。

第八条年度工作绩效指标体系分综合管理工作绩效、业务工作绩效和经济工作绩效三类。

综合管理工作绩效包括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等。

业务工作绩效主要是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及委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

经济工作绩效根据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委机关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创收总收入、人均创收收入、单位公益事业投入、经济发展贡献、投资效益、财经管理质量等;企业主要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济发展贡献、财经管理质量等。

第九条上述三类指标总分为100分,其权重根据部门和单位的类型分别确定如下。

(一)机关各部门。综合管理工作绩效40分;业务工作绩效50分;经济工作绩效10分。

(二)直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绩效30分;业务工作绩效40分;经济工作绩效30分。

(三)直属企业。综合管理工作绩效30分;经济工作绩效70分。

第十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分工

(一)委机关综合管理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委归口管理该项工作的部门制定。其中,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和机关各部门经济工作指标由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指标由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制定;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直属单位党委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监察局负责制定。业务工作指标由机关各部门自行制定。

(二)直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本单位征求委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申报;业务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主要职责和委工作部署申报;经济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委财务经济局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经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长财经[2004]154号)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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