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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温委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进“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有流动人口,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并领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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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该履行公民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责、部门主管、乡镇社区主抓”的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综治、公安、民政、住建(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将流动人口居住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将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理和查验居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房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出租房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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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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