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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的水价中不应包含水资源费

张新俊

(成都深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610200)

摘要。本文对水资源的基本属性、功能及价值构成等作了剖析,同时从法律的层面认识了国家对家庭生活饮用的水资源的规定。认为国民在生活饮用方面对水资源的取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免收家庭生活饮用的水资源费的形式体现了这一人权的落实。由此得出生活饮用水(尤其是人们正常生活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的水价中不应包含水资源费的认识。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水资源;价值;水资源费;水价

1问题的提出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尤其是水文地理环境变化很大。例如,在我国西北大部及西南山区非常缺水,而在其它很多地方,水资源对于人们生活饮用来说是丰富的。由于在人类生存繁衍的历史长河中,人们自然形成了逐水而居的状态,至今形成了绝大多数城镇都是傍水而建的格局。人们因生活饮用而取用水资源的方式也随着社会发展,经历了从生物个体独自取水,到以家庭或工作单位为基本单元的共同取水,再到以城镇为较大单元的共同取水的过程。在我国,以城镇为较大单元的共同取水的自来水供水方式,其历史也是比较短暂的。时至今日,我国任然有很多地区,尤其是农村乡镇和农户还没有用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发生了变化,同时水资源也被提升了价值,从管理部门不收或免收水资源费,发展到现在一些部门高额收取、变换不同形式收取、以及不分水资源稀缺或是水资源丰盈均收取水资源费。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的特点是:从省级的政策到县级的文件逐渐变高;地下水比地表水高得多;生活饮用水比工业用水高。而往往村镇或农村小水厂的水源只能靠地下水。这样一来,在收取同样多的取费项目时,村镇或农村小水厂的水价就需比城镇(地表水源)水价高得多才能补偿成本,但这让村镇或农村用户不能接受。2003年期间,国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曾于2003年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其中第一条第

(二)款第4项规定。水利部门免收农村中农民生活饮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国家对农民的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得到落实(暂不举例)。1

生活饮用水是关系到每一位国民切身利益的民生事项,其水价中水资源费所占比重较大,致使用水户尤其是低收入人群难以承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得到了大幅度增长。近年来,国家要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呼声提得更加响亮,免收国民生活饮用水的水资源费,能够真正在解决民生问题上显出实际成效。

本文就生活饮用水的水价中是否应该包含水资源费的问题做出抛砖引玉的探讨。望每一位国民尤其是专家、学者都能参与讨论。

2水资源的基本属性及特征

在地球上自然分布的水体有其自然属性,其自然形态有液态、固态和汽态;其自然性状有咸水和淡水。本文所指水资源主要是自然界液态形式的淡水水体。

在人类社会中,将水用于经济增值生产等过程而为社会带来财富,这是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属性。显然,在社会经济落后的阶段,水资源主要表现为其自然属性。即:当人们只把水资源作为生存之用的生活饮用水时,只显示水资源的自然属性。

2.1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具有以下特征

2.1.1水资源维持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由于有了水的参与,地球上才孕育出了生命,并且生命才能维持正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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