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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

文号:吉省价办联字[1995]3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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