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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人行道规定

人行道之一人行道

一、人行道【sidewalk;footway】

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在城市又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线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行人对待。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停车让行,以保证安全。

专供人们行走的路。一般位于车行道的两侧,其宽度等于一条行人带的宽度乘以带数,我国一般取每条行人带宽度为0.75至1.00米,通行能力约800至1000人/每小时,带数由人流大小决定。在桥上人行道一般高出行车道0.25至0.35米。

人行道:从单个字解释:以人为本,行成于思,道法自然。

二、道路交通设施应该如何设置。人行横道究竟该有多宽。今后这些问题市民心里都将“有谱”。今年12月1日,北京市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将正式实施,该标准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作出了详细规范。北京规范要求,人行横道最窄处不得小于3米。(9月4日《新京报》)

晨报讯上海拟将人行道通行宽度放宽,让更多的市民、游客在宽敞的道路上行走。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人行道允许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同时将原先修订草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后必须保证人行道有1.5米以上的宽度放宽至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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