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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号

华中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0届学校党委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1月16日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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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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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13年6月。

第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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