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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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工商分局:
现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令第6号)和《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本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通过与国外合法成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教委颁发《资格认定书》。
未经市教委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开展中介服务要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促进国际交流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服务,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市教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教委协助市教委做好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申请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中国境内常住户口且在京合法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中国及相关国家教育状况、留学政策及签证政策;
(三)开展中介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至少2名以上人员应具备二年以上从事留学咨询服务的经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等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人;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五)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用于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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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必备的资金。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具备相应赔偿能力。
第七条申请中介服务资格,应向市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在京合法居住证明,以上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交流协议和合作情况;
(五)不低于规定备用金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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