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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赔偿

(一)塔基占地法律性质问题

电力线路塔基占地补偿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明确其占地的法律性质。它是电力企业行使地上权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和前提条件。

塔基占地不同于线路通过,这是因为。①塔基占地是实实在在的占用土地,在铁塔的使用年限内,塔基不大可能会迁移、拆迁;②塔基面积内的土地,并不能在其上面再种高杆植物,即使种植低杆作物也得不到保障(在运行维护过程中损坏后并不能获得赔偿);③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能在基础周围规定的保护区内进行挖土、动工,开挖鱼塘等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不少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内,认为塔基占地应该与公路建设占地一样,属于征用土地性质,甚至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行为。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塔基占地应该不属于征用土地行为,它只是电力企业行使地上权权利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和前提条件,虽然应该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合理补偿,但必须区别于征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以征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来定性塔基占地,在具体操作中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①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或其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程序上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许可,而塔基占地一则单位面积小,二则数量多,牵涉面广,为每块塔基占地登记发证,手续繁琐不可取。②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税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及土地转让的费用昂贵,会增加国家和电力企业的建设成本,最终会反馈到基本用户身上,加重了广大用户的负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③塔基占地不同于公路建设,一则单位占地面积小,一般为

4、5平方米,多则十余平方米;二则在电力线路因各种原因进行迁移或拆迁后,原占地部分仍可还地于民,这在性质上亦与征地有所区别

因此,按历史和习惯做法来看,不应该对塔基占地用征用或买卖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

(二)青苗及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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