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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理由书万能模本[推荐5篇]

商标异议理由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亦方科技有限公司yifangtechnologyco.,limited(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刊登在2014年10月20日总第1428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13415416。“”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的在34类的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深圳市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第17幢第二层,公司主营产品“主营电子产品(电池,充电器,电子烟,强光手电,移动电源等)”覆盖无线技术应用、led发光应用、太阳能光电应用等众多领域,产品销售

遍及全球几十个国家,深得客户青睐。公司创建多年来,已被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e”是该图形的独特设计,整体是ehome是电子家园的意思,系异议人委托其朋友设计而成,毫无疑问,异议人是“

”商标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1)著作权。“

”商标的图形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异议人于在2013年10月22日前一周,委托其朋友为公司设计一个公司商标.设计了两组方案,并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3:52交给异议人选择。(有当时的设计原稿为证,创建时间可以为依据)如下图

图1

图2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13:58通过发送给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查看,参考意见,俩人最终选择了“

”作为异议人的商标用于品牌推广;(此人如图3所示,名为eileen,号码为381336127,图4与图5显示内容为异议人原股东何颖跟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交代logo设计说明,及注册事项。)

图3

图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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