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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乘车路线。如果市民自驾车,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也可乘30路、34路、348路、457路、637路、677路、687路、743路、753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大柳树站下车,沿路牌指示进入管庄路前行200米路西侧即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口外则的接待室办理。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诉

第一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或为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5)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第二条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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