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卷归档整理规范
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归档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两大类,应当分别立卷。诉讼类主要指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类主要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申诉以及调解代理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制的统一式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立卷卷皮。
第五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合并立卷,但不在同一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合办的法律事项除外。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跨
1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二章案卷材料及排序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0日内,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装订完毕的卷宗,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改正。
第七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卷内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程或者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八条对不能装订入卷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实物证据上注明案由、受援人姓名、录制人、录制时间、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本人所在从业机构归档。
第九条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内材料及排序:
(一)刑事卷
1、卷宗目录;
2、受援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3、经济困难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4、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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