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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一般审批制是指处室审查后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经处室审查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副主任审定并签发批文。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符合第

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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