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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川移计财〔2009〕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是指归移民户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设施、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大棚设施、成片园林地的林木、零星果林木、坟墓等补偿补助、集体土地及财产分配、自行实施基础设施费、后期扶持费和规定应支付给移民户的其它资金以及集镇、专业项目、工业企业复(改)建的补偿补助资金。

第三条移民资金监督管理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移民局和库区各乡镇政府及集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工程进度实行报帐制拨付;移民资金的收支业务按照《四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帐制度实施细则》(川移发〔2004〕28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移民局在辖区内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库区乡镇政府财政所必须在辖区信用社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库区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全额上交区移民局专户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库区乡镇财政所和专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和专业项目及复改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辅助核算、报帐等工作,其业务接受区移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计划编制下达

第五条农村移民资金、移民项目资金计划(含实施管理费)按照分级管理、主体设计单位指导、库区乡镇及实施单位编报、逐级审核、项目法人参与,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进行编制下达。

第六条区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前指导库区乡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分年度移民投资量编报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由区移民局审核汇总,经区政府审批后上报市移民办。

第七条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超批准规划及概算部分,在调整概算批准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主体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经市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审批后,方可纳入移民资金年度计划。

第八条区移民局根据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库区乡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级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经批准后纳入当年资金计划。

第十条移民资金计划分年度下达,上年度计划内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资金转入下年度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移民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任务对应规划、计划对应任务、资金对应计划、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资金支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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