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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9-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比例因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最高人民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北京律师)阅读提示: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的,质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当设定质权的股权因该公司增资扩股等原因使得出质人的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呢。是按照设定质权时的股权份额还是按照缩减后的股权份额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此时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的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要旨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情简介

一、2008年6月16日,汇润公司与隆鑫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汇润公司尚欠隆鑫公司债务本金1.6亿元,赔偿款1.4亿元,合计3亿元。汇润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深航公司8%的股权质押给隆鑫公司,作为偿还隆鑫公司欠款本金及赔偿款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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