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9-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判例41|法客帝国
2017-09-09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执行标的物上出现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应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执行房产拍卖时无人竞买,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其所有债权的,需经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介绍:
一、2011年4月27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下称“民生南昌分行”)与江西健缘家俱有限公司(下称“家俱公司”)签署抵押贷款协议,并对家俱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xx路x号x01室、x02室、201x室、202x室的房产(下称“案涉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
二、姜帆系其与家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案号为南昌东湖区法院(2012)东执字第1
16、117号。姜帆在与家俱公司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担保物权条款,其债权为普通债权。南昌东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家俱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进行了首封。
三、因家俱公司未履行其与民生南昌分行约定的债务清偿义务,经诉讼,南昌中院作出(2012)洪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家俱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民生南昌分行申请执行,南昌中院作出(2013)洪中执字第76-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家俱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第二次公开拍卖时,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四、2015年8月26日,姜帆向南昌中院提交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以其作为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案涉房产中的一间抵偿相应债权,申请执行人民生南昌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南昌中院裁定驳回姜帆请求。
五、姜帆向南昌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院裁定。南昌中院认为:异议人姜帆的1普通债权只能在执行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和清偿民生南昌分行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后,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受偿。故南昌中院作出(2015)洪中执异字第64号执行裁定,驳回姜帆异议。
六、申请复议人姜帆不服南昌中院裁定,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江西高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姜帆作为本案普通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裁定,驳回姜帆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执行房产拍卖时无人竞买,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其所有债权的,需经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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