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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制再上路

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三个界定须先行

文/董晓宇

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伴生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是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突破的“深水区”。经过对2005年以来在东北地区试点改革的经验总结,2011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将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由东三省试点推广到了全国。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企业正在积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由于厂办大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复杂、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体系的规范,所积聚的矛盾和问题非常突出。在现有的关于集体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的认识误区和法律盲区,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更加注重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为稳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首先必须在“三个界定”上突破,即合理界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范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三个方面的问题。回答和解决好这三个问题就抓住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最关键的工作界面、人员安置、资产处置三个要点。界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范围是前提和基础,是确定改革对象的工作步骤,在数量较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厂办大集体企业范围的精确核定,可以大大减少改革的工作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身份和产权归属,通过合资、合作、出售重组改制及清算关闭、破产等方式妥善处置厂办大企业的出路,真正将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范围界定

究竟什么样的企业算作厂办大集体企业。当前实际工作中有人将所有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均当做厂办大集体,这无疑是对厂办大集体的泛化和扩大化。根据现有文件,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定义最完整、全面的是2005年11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所谓“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这个定义界定,符合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一是兴办于1970~1990年之间,从成立时间上做出了限定;二是兴办主体为国有企业,而非其他性质的经济组织;三是这些企业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是为安置返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的安置型企业;四是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为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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