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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报告(两份,出资人签字/出资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出资人身份证及出资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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