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室与资产管理处[样例5]
上海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交内(实)[2005]20号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指导的市场化管理。在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点,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管理危险化学品供应点,并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第二条学校要求校内各使用单位到指定的供应点申购领用危险化学品。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另行采购,财务处对自行采购不予报销。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追究责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专供点由中标单位负责管理,其仓储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要求和标准。危险化学品的供应要坚持服务优质,价格公道,安全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由中标单位事前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中标单位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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