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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民政局社会团体办事指南范文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团登记业务流程

1、申请筹备社团。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审批筹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申请成立社团。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5、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

6、发证: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领取登记证书事宜。程序包括:

(1)缴纳公告费和证书工本费;

(2)到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缴纳登记费;

(3)凭缴费凭证领取证书。

7、文件存档。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8、公告。民政部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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