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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民政局社会团体办事指南范文

绩溪县民政局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编号01);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2);(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3);(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4)(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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