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乡xx村四老人员管理和壮大村集体经济观摩材料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上可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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