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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1〕1516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招标投标是水利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必然要求,对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保证水利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分级负责,加强行政监管。按照水利建设分级管理的要求,省水利厅监督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厅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直接监督,具体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组建法人、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的规定。除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外,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建设、专业设施恢复迁建改建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并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督。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通知》要求开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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