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六)负责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七条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按照省水利厅的部署要求,负责对辖管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辖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二)负责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并向省水利厅履行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负责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六)负责初审和转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七)负责审批辖管工程施工导流方案和安全度汛方案。
(八)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十)负责协调落实辖管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根据省水利厅授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等工作;具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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