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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

1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

(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

(三)纯货币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

(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

(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出售房屋的个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政府购买房源安置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县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根据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采购方案,并报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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