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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住宿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文化娱乐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含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桑拿中心、水吧s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

(四)理发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理发、护发、洗发、秀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

(五)美容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美体馆、美体会所等;

(六)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馆)、水上娱乐场所;

(七)饭馆(餐厅):

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安装空调装置的就

餐场所,包括酒店、饭馆、餐馆、快餐店、食堂等;

(八)商场(店)、书店:市区范围内营业面积300㎡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九)体育场(馆):

为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馆)、公园;

(十)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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