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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总数为54.15万户。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年底前,重点完成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范围的3409条贫困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第二阶段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全面完成面上非贫困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个别任务较少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至2012年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第三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对象

第四条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

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的要求上报,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对2009年底已划定的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省的扶持政策:

(一)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二)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

(三)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四)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

(五)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六)在2009年12月底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施对象,如在2010年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在帮扶单位帮助下已改建好住房,或已领取帮扶单位住房改造建设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

(七)在2010年12月底已完成住房改造,并已领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户

(八)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第六条在2009年12月底前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现临时以家庭兄弟多、需分家居住为由,以“多户”—1—

申请扶持的,只能扶持一户。

第七条在2010年已列入住房改造建设计划,但至今未动工的,如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可调整列入2011年扶持范围。

第八条2011年至2015年工作期间,对2009年底前已核查列入扶持范围的对象,如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情形不再享受省扶持政策的,由镇政府提出具体农户名单报县级扶贫部门审定,并由市级扶贫部门汇总名单报省扶贫办。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省财政从2011年至2015年共安排54.15亿元专项资金,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各有关市、县两级财政合计要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第十条各地要根据农户筹资能力、住房改造建设难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到户的补助标准。具体要求:

(一)对具备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低收入贫困农户,应作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主体,认真做好引导、发动和服务工作,切实将省补助的1万元落实到户,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再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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