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企业退回的税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出口退税企业账务处理讲义【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2,8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进料加工的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即: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1)销售收入: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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