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安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置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民办教育办学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1、学校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2、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从事教育教学的经验。
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董(理)事会成员。
二、教师队伍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经同意可在非工作日内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2、专兼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办学经费
1、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学校创办伊始,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5万元,并附有效证明文件。
2、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须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举办全日制实行封闭住宿的学校,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专业性培训班(中心),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借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2)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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