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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教发[2008]31号

各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发展规划处。

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及以下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状况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三)拟任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除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外,其他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公办学校作为办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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