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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等形式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求,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四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校长;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情况提出申请。

(一)公民个人或注册资金3000万以下的企业和区(县)属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校”和“中心”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0万(含)以上的企业和市属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校”和“中心”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卫生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教育机构,须经市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并明确出资数额多的一方为主办者。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拟任教育机构校长的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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