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实行养老保险等部分社会保险险种行业省级统筹的中央及省属单位,对未实行统筹的其他险种,必须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对缴费单位缴费的登记、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稽核和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稽核等具体事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制定和宣传;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审核,专户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联网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
第八条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登记,应当按规定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条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前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章
缴费基数和费率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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