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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0〕99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5〕185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1—

临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临安市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等。

第五条临安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2—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财政、公安、工商、司法、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国土、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3—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

(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

(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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